(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冼某某侮辱罪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冼某某
案由
侮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128号自诉人邓某某,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诉讼代理人谢学程,紫金县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冼某某,女,1939年8月16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小学文化。自诉人邓某某以被告人冼某某犯侮辱罪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邓某某以双方达成调解意向,愿意谅解对方,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于同年7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邓某某撤诉。审 判 长 龚月恩审 判 员 傅卓君人民陪审员 张练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金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