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作远与刘昌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作远,刘昌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314号原告张作远,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卫国,监利监利县周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昌明,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作远与被告刘昌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张作远提供的地址无法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送达给被告刘昌明,本院亦无法查证被告刘昌明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因原告张作远不能提供被告刘昌明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亦无法查证被告刘昌明的送达地址,可以视为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张作远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作远的起诉。本案已收受理费2800元,退回给原告张作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爱 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雪蕾(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