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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卢某与雷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某,卢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02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雷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卢某,于2015年7月3日死亡。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雷某与被上诉人卢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卢某于2015年7月3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下:本案终结诉讼。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雷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农虹菲审判员  刘 萌审判员  高翔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志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