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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苗苗与张弓伟、夏嫚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苗苗,张弓伟,夏嫚方,张明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312号原告王苗苗。委托代理人赵静,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弓伟。被告夏嫚方。被告张明志。原告王苗苗诉被告张弓伟、夏嫚方、张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苗苗对被告张弓伟、夏嫚方、张明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5元,依法退回原告。审判员  韩光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薛 莲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