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6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巨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巨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525号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东门转盘山奇农贸城。法定代表人:王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成龙,系原告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巨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高牙村六组二楼。法定代表: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巨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青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