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临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于甘肃省临泽县,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8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临泽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2015)第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征询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巨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天马牌11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至X218线23KM+461.75M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甘GG97**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杨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06mg/100ml,系醉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要求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刘某某、康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身份、驾驶证及车辆证明,车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并发生负主要责任致自己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玉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艳琴附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