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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陈振动与张学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动,张学良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2254号原告陈振动,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罡斗、于光辉(实习),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良,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振动诉被告张学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振动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振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陈振动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汉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