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6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何某、陈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6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女,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安县。被执行人:陈某,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安县。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何某申请执行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德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某的动产与不动产,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4100元,已执行金额0元,未执行金额14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6执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康 磊审判员 : 陶 越审判员 :邓辉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家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