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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和莲与陈金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1037号申请执行人陈和莲。被执行人陈金祥。申请执行人陈和莲与被执行人陈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台玉商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5年2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其中确定,被执行人陈金祥应当于2015年2月13日前偿还申请人陈和莲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全省各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存款线索,在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均无权属登记信息。在县土地管理部门查有被执行人陈金祥与案外人共同享有的位于玉环县芦浦镇漩门村的一间宅基地使用权,因没有分割,且其上房屋未确权,暂无法处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信息显示被执行人于2009年11月24日注册登记了台州天幕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泰安小区,经实地调查,没有找到确切经营地址。另查由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对其失信行为通过电视等媒体予以曝光,并将其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录。鉴于此,本院向申请人发送了执行告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以及向本院就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届期没有或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申请执行人在要求期限内没有提供财产线索,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程度均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10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谢米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董灵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