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执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纪华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纪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239-2号申请执行人许纪华,男,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华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仁和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鹰潭江铜支行的帐户中的存款61342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