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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善海与吕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海,吕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693号原告王善海,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告吕富,男,1951年9月8日出生,满族,退休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海诉被告吕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履行案件款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善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善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保全费500元,均由原告王善海负担。审判员 高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邢双双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