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廖国建与荣昌县昌元街道龙都天成娱乐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建,荣昌县昌元街道龙都天城娱乐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870号原告:廖国建,男,1978年2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成勇,系重庆市荣昌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荣昌县昌元街道龙都天城娱乐城,住所地荣昌县昌元街道荣联路天正景苑一层,工商注册号500226600218179。经营者:罗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国建与被告荣昌县昌元街道龙都天城娱乐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国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国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国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国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邸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