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岑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龚兆意、王松定与王松定、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兆意,王松定,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岑民初字第73号原告龚兆意。被告王松定。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公司。负责人金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兆意与被告王松定、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兆意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兆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龚兆意负担。审判员 徐 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牟煊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