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丁香诉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香,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丁香,女,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街道办事处建东小区7号楼3单元101室。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27号楼。法定代表人迟宝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2)建民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福顺小区15号楼00单元03号、面积160.48平方米(产权证号S200720560号)的房屋,给予申请人丁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建民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项红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项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