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执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英隽与乌力吉宝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隽,乌力吉宝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2992号申请执行人:王英隽,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乌力吉宝音,男,蒙古族,教师。本院对王英隽诉乌力吉宝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阿鲁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乌力吉宝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莽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