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邢雅沛、陈浩森与薛少栋、薛荣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雅沛,陈浩森,薛少栋,薛荣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092-1号申请人邢雅沛。法定代理人李桃英。申请人陈浩森。法定代理人焦英珍。被申请人薛少栋。系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被申请人薛荣杰。系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赵民保字第000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薛荣杰的冀A×××××号小型普通轿车。现被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薛荣杰的冀A×××××号小型普通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少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