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王民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关满席诉被告王春瑛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满席,王春瑛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462号原告关满席,男,汉族,1963年3月6日生。被告王春瑛,女,汉族,1966年2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满席诉被告王春瑛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满席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满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关满席负担。审判员 杨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温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