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政与何丽萍、蔡林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何丽萍,蔡林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587号原告李政,男。委托代理人罗解忠,男,桂阳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丽萍,女。被告蔡林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诉被告何丽萍、蔡林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政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李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宁建道人民陪审员 谢丁良人民陪审员 刘雪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张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