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刘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某某218577.2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金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