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执行人王灵安诉被执行人邢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灵安,邢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299号申请执行人:王灵安,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于福生,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邢战军,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原告王灵安与被告邢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碑民初字第01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支付申请人105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1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