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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特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李亚高拍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李亚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特字第0000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负责人徐丽娟委托代理人徐洪涛,被申请人李亚高,男,2015年8月3日,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向本院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总金额210万元及利息。本院查明:2014年12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为李亚洲、孟昕在申请人处借款210万元及利息提供个人最高额抵押担保,用坐落于睢阳区文化路南金融路西侧宏易汽配综合楼109铺(房产证为2014第001502**号)房产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取得他项权证,编号为商丘市房他证2014字第000728**号。申请人于2015年1月对李亚洲、孟昕发放贷款21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7.8%,贷款期限60个月,每月1日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借款人李亚洲、孟昕自2015年8月1日起未能支付月利息,当日明确书面表示无力偿还债务,同意拍卖抵押房产。审查中,被申请人李亚高、借款人李亚洲对申请人的借款、利息,以及抵押权无异议。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亚高以其所有的房产为李亚洲、孟昕借款本息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提供抵押担保,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物已进行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李亚高坐落于睢阳区文化路南金融路西侧宏易汽配综合楼109铺(房产证为2014第001502**号)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210万元,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贷款年利率为7.8%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李亚高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张 宁审 判 员  陈 瑛人民陪审员  李育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纯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