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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吴金华,男,1960年3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陈晓初,男,1963年9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本院在执行吴金华申请执行陈晓初关于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融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晓初应给付申请人吴金华投资款1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5年1月14日申请人吴金华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020元,申请执行费1430.3元,合计103450.3元。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陈晓初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金华与被执行人陈晓初自行达成协议,现申请人吴金华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融安执字第4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克     文审判员 段     缘     芳审判员 蓝代芬二○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韦          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