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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执恢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蒲城县下湾水电站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蒲城县下湾水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中执恢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水电五局)。法定代表人贺鹏程,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蒲城县下湾水电站(下称下湾水电站)。法定代表人马立泰,该站站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渭中法经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下湾水电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鉴于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同意和解且目前正在和解商谈中,水电五局已书面向我院申请该案暂时退出执行程序,如协调不成,可以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执恢字第000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东亮审判员  陈海洋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