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新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春生与正定县新安镇新安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生,正定县新安镇新安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264号原告李春生,男,汉族。被告正定县新安镇新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齐铁柱,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银平,系石家庄市正定成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生与被告正定县新安镇新安村民委员会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审判员 刘丽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