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鹤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鹤、洪秀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鹤,洪秀丽,刘方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53-1号申请人鹤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806号。被执行人陈鹤,下坪乡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洪秀丽。系被告陈鹤之妻。被执行人刘方红,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鹤、刘方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福清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