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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义辉与陈惠斌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义辉,陈惠斌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272号原告:赵义辉,个体。委托代理人:武洪强,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义辉与被告陈惠斌借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赵义辉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义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义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赵义辉承担。审判员  滕奉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