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义辉与陈惠斌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义辉,陈惠斌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272号原告:赵义辉,个体。委托代理人:武洪强,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义辉与被告陈惠斌借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赵义辉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义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义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赵义辉承担。审判员 滕奉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