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天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金光耀犯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天刑初字第606号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甲,经商。2014年3月17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辩护人俞飞燕,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4]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甲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期间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二次建议延期审理。后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爱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甲及其辩护人俞飞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底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金某甲编造其在宁夏投资煤矿的事实,以超高的投资回报和高利息借款为诱饵,先后向叶某甲、王某甲、王某、齐某乙、张某乙、安某、许某丙、陈某丁、金某、余某甲等人非法集资人民币1500多万元。被告人金某甲将集资款用于支付高利人民币436万元,先后购买奔驰、宝马等多辆豪华轿车,订购联排别墅和转借高利等。资金链断裂后,被告人金某甲将高档轿车变卖、退回别墅的订金,潜逃在外。为证明上述事实,控方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金某甲辩称:其经王某甲介绍认识王某丙,并和王某甲、余某甲等人向王某丙放高利贷。自2010年底开始其将所借的款项主要用于高利转借给王某丙。到2011年10月左右王某丙已无力支付利息了。2012年初,王某丙又在杭州搞投资公司,其又开始向王某丙放高利贷,其借给王某丙约1000万元人民币,王某丙只付他200多万元人民币。到2012年4、5月份王某丙就跑掉了。其为了支付前期的本息才向张某乙、王某等人借款。到2012年12月份其挺不住就跑了。叶某甲、王某甲、余某甲的借款均已归还,没有欠他们款项。其他人的借款,有部分本息在付的,不应认定为诈骗。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也无编造借款用途、挥霍借款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诈骗,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与叶某甲之间资金往来频繁,金额基本平的。被告人与王某甲、余某甲是一起与王某丙做资金生意的,故他们的资金不应计入犯罪金额。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基本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底开始被告人金某甲借款放高利贷给王某丙。被告人金某甲为借款放便编造其在宁夏投资煤矿的事实,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后在所放高利贷出现风险时,仍隐瞒真相、编造理由,不断向外借款。期间先后向安某、王某、齐某乙、张某乙、许某丙、陈某丁、金某等人进行非法集资。除部分款项用于支付前期本息外,其他用于购置奔驰、宝马等豪华轿车,订购联排别墅。当资金链断裂后,被告人金某甲将高档轿车变卖、退回别墅的订金,潜逃在外。现尚有人民币270余万元无法归还。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安某陈述,主要证明表兄弟王某甲介绍讲金某甲在开煤矿。后金某甲讲煤矿需要临时调款人民币150万元,故2011年5月29日,其扣除利息后通过银行打款给金某甲人民币148.5万元,由金某甲出具给许某甲借条一张。2012年10月,金某甲又讲要临时还贷款,其将现金人民币20万元(金某甲承认收到人民币15万元,已归还5万元)交给金某甲。上述借款收到利息约人民币31万元的事实。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主要证明2012年9月,朋友许某乙介绍讲金某甲购买龙湾别墅需要借款人民币60万元,其和许某乙各一半,扣除利息后通过银行打款给金某甲人民币56.7万元,此后共收到利息人民币5.3万元的事实。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主要证明其通过朋友王某甲认识金某甲。2012年10月1日,金某甲讲龙湾别墅二期需要付款向他借去人民币30万元,利息3分,借期二个月(收息5.7万元)。金某甲讲等他宁夏那边煤矿结算来就归还。后到期金某甲一直推说煤矿钞票没结来。到2012年12月25日前后,就联系不上金某甲。后知道金某甲向他借款时,龙湾别墅人民币100万定金早已拿回的事实。4、被害人许某丙的陈述,主要证明2011年碰到金某甲时,金某甲讲他岳父在开煤矿,他在宁夏大武口开煤矿。金某甲车子经常换,感觉他很有钱。听叶某甲讲也投了人民币100万元,保证一年的收益就翻一番。2012年8、9月份及11月份,金某甲以资金紧牢临时借调名义从他这里分两次共借走人民币10万元。后收到金某甲利息人民币2万元,本金未归还。2012年8、9月份,金某甲还买了一辆价格七、八十万元的咖啡色保时捷二手车的事实。5、被害人陈某丁的陈述,主要证明其经许某丙介绍认识金某甲,金某甲讲在宁夏开煤矿,还开奔驰S350L的轿车。2012年11月27日,金某甲以要在民生银行存积分为由从他这里借去人民币25万元。后其向金某甲妻子陈某丙讨回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6、被害人金某的陈述,主要证明其系民泰银行信贷员。2010年金某甲讲他在宁夏做煤矿生意。后金某甲以王某丙客户还贷、买车、还信用卡等名义,多次从他这里借款。到目前为止,金某甲还欠他人民币38万元本金。金某甲讲他有股份拼在陈根地、陈逢干的名下煤矿,还在做高利贷生意,中央花园有房、溪林春天有房,龙湾有买别墅,有奔驰、宝马等豪华轿车的事实。7、被害人齐某乙的陈述,主要证明其通过叶某甲母亲认识金某甲。2012年9、10月份金某甲向她借款人民币15万元,不久就归还了。2012年11月5日,金某甲讲朋友要还贷,向她借去人民币20万元,借10日利息1万元。借条出了人民币21万元。金某甲只付过1万元人民币,后人逃了。据她们了解金某甲从外面借款都讲投资煤矿,但实际根本没有这事,他把钞票用于购买奔驰及高档手表等。另其还有钱拼叶某甲处借给金某甲及投资金某甲的煤矿。2012年12月15日,陈某丙又向她借去人民币6万元,该笔借款天台县人民法院已经判决了的事实。8、证人许某甲证言,主要证明其听安某讲金某甲在做煤矿。后安某借款给金某甲人民币150万元,借条写其名字的事实。9、证人许某乙证言,主要证明2011年和王某甲玩时认识金某甲。当时听金某甲讲在宁夏做煤矿,以后看他奔驰、宝马车经常换,感觉很有钱是大老板。2012年9月金某甲讲在龙湾订了一套别墅,定金付了人民币100万元,现要付第二期,向他借款人民币60万元。后其和张某乙通过银行打款给金某甲,由金某甲出具借条给张某乙。二个月到期后,金某甲一直无能力还钱,后人也逃跑了。后得知金某甲别墅的定金拿回去,实际没有购买的事实。10、证人陈某甲证言,主要证明其系金某甲前妻陈某丙的哥哥。其和父亲陈某乙有钱投资在周某丙的煤矿里,但没有跟金某甲、陈某丙夫妻合伙做生意及投资煤矿。听讲金某甲跟王某甲、王某丙在一起开担保公司。其有多次把钱借给金某甲,现在金某甲还欠他人民币60万元。2012年上半年的时候妹妹陈某丙跟他讲过要买龙湾别墅,后来陈某丙跟金某甲离婚了的事实。11、证人陈某乙证言,主要证明其系金某甲原岳父。2011年1月份左右,金某甲与王某甲在杭州合伙开投资公司,金某甲向他借人民币70万元,利息给了7、8万元。其有在周某丙处投资,但金某甲没有和他们合伙投资煤矿的事实。12、证人季某证言,主要证明岳父陈某乙以前在陈根地等人处投资过煤矿,金某甲有无钞票投资陈某乙、陈某甲处其不清楚。现金某甲与陈某丙已离婚的事实。13、证人金某丙证言,主要证明其系金某甲父亲,平时开拖拉机并做些高山蔬菜生意,家境普通。应金某甲要求其为金某甲购买车辆及房屋向亲朋好友借过钱。金某甲买过许多奔驰、宝马轿车,有的登记在他的名下。到2012年2月份,金某甲欠了几百万元没有办法归还。其不知道金某甲有无投资煤矿的事实。13、证人陈某丙证言,主要证明其系金某甲前妻,双方于2012年9月份离婚。金某甲先是投资宾馆,经营了二年因为亏损转让了;2010年金某甲拼了人民币50万元投资周某丙在河南的铁矿也失败亏光了。接着他们到宁夏找机会投资煤矿,后一直没有找到机会。2012年金某甲在杭州开公司。中央花园的房子是金某甲父亲金某丙出首付买的,房产证是金某丙的名字,按揭由金某甲在付。后金某甲在龙湾订了一套别墅。金某甲还买过黑色奔驰轿车。2012年底,齐某乙和齐某甲过来讨账,其归还了齐某乙人民币5万元,另写了人民币16万元的借条给齐某乙和齐某甲的事实。14、证人齐某甲证言,主要证明其系叶某甲母亲。2011年5月份至6月份,叶某甲为了赚取利息,分两次借给金某甲共110万元人民币,其中30万元是齐某乙的。2011年7月份,金某甲叫叶某甲出资投资煤矿人民币100万。金某甲开的都是豪华轿车,戴着名牌手表,在龙湾买了别墅,在中央花园有一套商品房。2012年12月15日,陈某丙又向她借去人民币10万元,该笔借款天台县人民法院已经判决了的事实。15、证人邱某证言,主要证明2011年左右,金某甲讲他在宁夏做煤矿生意,还讲他的岳父与大老板陈逢干、根地等人都是朋友,有股份拼在那里,生意做得很大。当时金某甲的汽车越换越好。后听讲王某甲投资入股了好几百万元,余某甲投资入股了人民币50万元。2012年上半年,余某甲投资人民币40万元给金某甲与王某丙合作放高利贷生意。2012年5、6月份,王某丙的担保公司倒闭。实际上,金某甲和他家里人根本没有投资煤矿的事实。16、证人张某甲证言,主要证明其经叶某甲介绍认识金某甲,听讲金某甲是煤矿老板,生意做得很大,钱很多。2011年夏天的时候,齐某甲叫其投资点资金给金某甲,其没有投资。齐某乙有拼来入股金某甲煤矿的事实。17、证人庞某证言,主要证明其介绍庞正高借款给安某人民币150万元,当时直接将人民币148.5万元转至金某甲的账户。当时听讲金某甲投资的煤矿临时资金紧张借调的事实。18、《协议书》证明2012年5月29日,金某甲付定金人民币100万元用于购买浙江杨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始丰新城龙湾小区13-2号商品房,该套商品房总价人民币515万元的事实。19、《承诺书》证明2012年11月5日,陈某丙自愿放弃购买龙湾小区13—2商品房。已付的人民币100万元定金于2012年11月7日打入浙江民泰银行陈某丙的账户内的事实。20、《房地产权属登记状况》证明2013年1月5日,中央花园10幢1单元1101室房屋所有权人为金某丙,共有人为金某丁;溪林春天55幢1单元801室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江芬的事实。21、《天台县房地产买卖合同》证明2010年5月5日金某甲将溪林春天55幢1单元801室房屋以人民币38.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张江芬的事实。22、《冻结、封存决定书》证明2013年3月13日,天台县公安局决定对金某丙持有的天台县始丰街道中央花园10幢1单元1101室商品房予以冻结、封存的事实。23、《银行对账单》、《汇总单》、《查询单》、《借条》、《收条》证明金某甲与相关人员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24、《车辆管理档案》证明金某甲、金某丙名下车辆登记情况。二人名下先后有奔驰、宝马等车辆出现的事实。25、《离婚证》证明金某甲和陈某丙于2012年9月14日离婚的事实。26、《查询存款结果》证明经查询金某甲、陈某丙、陈某甲、金某丙、季某、陈长柄等人银行帐户仅有小额余额的事实。27、《归案经过》、《投案自首材料》证明2014年3月17日,金某甲向天台县公安局投案并交代了基本犯罪事实情况。28、《前科劣迹前科说明》证明金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情况。2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金某甲及本案相关人员身份情况。30、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均由侦查机关经法定程序取得,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诈骗,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此前在从事借款转放他人高利贷活动。其为借款方便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编造在投资煤矿的事实。其所借的款项均没有用于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明知所转放他人的高利贷出现现实风险时,仍隐瞒真相、编造理由进行借款。所借款项除部分用于归还前期本息外,不断置换高档轿车、订购别墅。在资金链断裂后,将高档轿车变卖,别墅定金退回,潜逃在外。故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属于集资诈骗行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甲骗取王某甲、余某甲、叶某甲等人款项,本院认为王某甲、余某甲、叶某甲等人均明知被告人在从事转放高利贷活动,有的仍与被告人一起合伙放高利贷。有的与被告人资金往来相当频繁,有通过银行系统交易,也有现金交易以及借用他人帐户交易,双方资金往来具体金额难以确认。故认定被告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王某甲、余某甲、叶某甲等人款项的依据不足,该部分指控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以及王某甲、余某甲、叶某甲等人的金额不应计入犯罪金额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责令被告人继续予以退赔。综上,对被告人金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金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二、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人金某甲继续予以退赔。(以上罚金及退赔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国卫代理审判员 秦艳林人民陪审员 范岳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许宏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