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显争与苍南润地置业有限公司、郑祖返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显争,苍南润地置业有限公司,郑祖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516-1号申请执行人陈显争。被执行人苍南润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东方。法定代表人:郑祖返。被执行人郑祖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显争与被执行人苍南润地置业有限公司、郑祖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2月13日向被执行人苍南润地置业有限公司、郑祖返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苍南润地置业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95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郑祖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8000元,执行费11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苍南润地置业有限公司、郑祖返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苍南润地置业有限公司、郑祖返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的天汇嘉园商住楼系被执行人苍南润地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本院已查封天汇嘉园商住楼剩余未出售套房和商铺,但因目前该项目尚未竣工而暂时难以全部处置;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学士路328-7号、328-8号、328-9号、328-10号和灵溪镇华侨新村第6幢西首房产系被执行人郑祖返所有,上述房产已在另案中处置,待处置后参与分配;同时发现车牌号为浙C×××××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系被执行人郑祖返所有,本院已裁定查封(扣押)上述车辆,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而无法实际查扣。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2015)温苍执民字第326-1号、326-2号、(2015)温苍执民字第516号执行裁定书、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苍南润地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天汇嘉园商住楼剩余未出卖套房和商铺暂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郑祖返名下的房产已在另案中处置,被执行人郑祖返名下的车辆暂无法实际查扣,现被执行人苍南润地置业有限公司、郑祖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显争发现被执行人苍南润地置业有限公司、郑祖返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天汇嘉园商住楼剩余未出卖套房和商铺处置条件成熟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5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同审 判 员 池长该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