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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执恢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桂林市农业局与刘醍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农业局,刘醍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恢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农业局,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螺丝山14号.法定代表人:蔡立奎,局长。被执行人:刘醍勇。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叠执恢字第4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醍勇的银行存款账户人民币柒万叁仟肆佰肆拾元整(7344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醍勇向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农业局缴纳了罚款,故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农业局向本院提交了终结(2013)叠行审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的书面申请,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叠行审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胡 玮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