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二初字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嘉峪关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二初字388号原告嘉峪关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朝阳路1516号。法定代表人魏宏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斌,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峪关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峪关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