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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卢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刑初字第6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绰号“阿斌”,无业。曾因非法持有假币于2006年6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非法持有假币于2006年9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4年6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罚款人民币400元。因本案于2015年2月12日被抓获,同日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同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夏天,被告人卢某与“琪琪”(身份不明)经预谋,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等地的宾馆发放色情卡片,介绍卖淫女胡某、石某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双方对非法获利按照五五分成。同年11月11日20时48分许,“琪琪”电话联系胡某到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的亿佰酒店617号房间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同日21时27分许,“琪琪”电话联系石某到位于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的都市壹号酒店407号房间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同日22时07分许,“琪琪”再次电话联系胡某到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的科逸宾馆415号房间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同日23时许,“琪琪”再次电话联系石某到位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锐思特酒店401号房间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卢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卢某辩称其是受雇于女友“琪琪”,仅帮“琪琪”发放卖淫卡片,137****1701是“琪琪”的手机号码,接听电话、联系卖淫女的都是“琪琪”。经审理查明,2014年夏天,被告人卢某与“琪琪”(身份不明)经预谋,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等地的宾馆发放色情卡片,介绍卖淫女胡某、石某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双方对非法获利按照五五分成。同年11月11日20时48分许,“琪琪”电话联系胡某到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的亿佰酒店617号房间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同年11月11日21时27分许,“琪琪”电话联系石某到位于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的都市壹号酒店407号房间为嫖客李某提供性服务。同日22时07分许,“琪琪”再次电话联系胡某到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的科逸宾馆415号房间为嫖客田某提供性服务。同日23时许,“琪琪”再次电话联系石某到位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锐思特酒店401号房间为嫖客刘某提供性服务。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供述2014年夏天,其与女友“琪琪”(身份不明)经预谋,由其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等地的宾馆发放色情卡片,嫖客会拨打卡片上的电话,其和“琪琪”接到电话后就安排胡某、石某上门为嫖客提供性服务,介绍成功其与“琪琪”每次可获利150元;卖淫女的介绍费一般都是打到“琪琪”的农行卡上,有时则由其过去拿现金;同年11月的一天夜里,“琪琪”联系其称胡某、石某联系不上,可能二人已出事的事实。2、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其手机号码为158****2312;2014年11月11日21时许,卢某的老婆电话通知其到蒲州街道亿佰连锁酒店617号房间,其过去与一男子发生性关系,获得嫖资300元;同日22时20分许,卢某的老婆再次电话通知其到蒲州街道科逸宾馆415房间,其过去与田某发生性关系,获得嫖资300元;随后,卢某的老婆通知其到拉芳舍宾馆506房间,其和卖淫女“衫衫”一起过去后被民警抓获;其和卢某认识后双方说好其在卢某处卖淫,卖淫所得平分,有客人的时候卢某或卢某的老婆用号码为137****1701的手机与其联系,其就去接客,卖淫所得双方约好地方后由卢某或卢某的老婆过来拿的事实。3、证人石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其手机号码为183****3281;2014年11月11日21时27分许,老板卢某的老婆电话通知其到状元众豪连锁酒店407房间,其过去与李某发生性关系,获得嫖资400元;同日23时23分许,卢某的老婆电话通知其到蒲州开发区温州大道锐思特汽车酒店401房间,其过去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获得嫖资400元,后将嫖资800元均交给卢某;随后,卢某的老婆通知其到拉芳舍宾馆,其和卢某手下另一卖淫女胡某一起过去后被民警抓获;其经人介绍认识卢某,2014年11月其来到温州,经由卢某提议,其遂在卢某处卖淫,有客人的时候卢某或卢某的老婆用电话号码137****1701等与其联系,其就去接客,卖淫所得双方五五分成,有时卢某自己过来拿分成或叫其送过去给他的事实。4、证人田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4年11月11日晚上其在龙湾区蒲州街道的科逸宾馆415房间地上看到一张招嫖卡片,遂拨打卡片上的电话号码137****1701,一男子接听电话,其叫了卖淫服务,后胡某来到该房间与其发生性关系,其支付嫖资300元的事实。5、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4年11月11日晚上其在状元众豪连锁酒店407房间的门缝下看到一张招嫖卡片,遂拨打卡片上的电话号码137****1701,一女子接听电话,其叫了卖淫服务,后石某来到该房间与其发生性关系,其支付嫖资400元的事实。6、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4年11月11日晚上其在开发区锐思特汽车酒店401房间内看到一张招嫖卡片,遂拨打卡片上的电话号码137****1701,一女子接听电话,其叫了卖淫服务,后石某来到该房间与其发生性关系,其支付嫖资400元的事实。7、住宿记录,证明田某、李某、刘某入住酒店的情况。8、通话记录,证明电话号码137****1701与卖淫女及嫖客的通话情况。9、情况说明,证明众豪酒店又名都市壹号酒店的事实。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卢某的劣迹情况。1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卢某系被动归案。12、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卢某的身份情况。被告人卢某辩称其是受雇于女友“琪琪”,仅帮“琪琪”发放卖淫卡片,接听电话、联系卖淫女的都是“琪琪”。经查认为,被告人卢某伙同女友“琪琪”接听嫖客电话并安排胡某、石某上门为嫖客提供性服务的事实,有被告人卢某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胡某、石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卢某的上述意见,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结伙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有劣迹,仍不思悔改,进而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洁茜人民陪审员  邵建和人民陪审员  张惠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孔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