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继昌与王秀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昌,王秀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648号原告王继昌,男,194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秀清,女,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昌与被告王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继昌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继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卫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