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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2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继昌与王秀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昌,王秀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648号原告王继昌,男,194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秀清,女,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昌与被告王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继昌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继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卫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