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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镜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常州市苏南爆破拆房有限公司拆除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市镜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常州市苏南爆破拆房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09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芜湖市镜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胡鹏,该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骆臣飞,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娘军,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常州市苏南爆破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金荣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飞虎,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芜湖市镜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因拆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鸠民二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芜湖市镜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骆臣飞、戴娘军,被上诉人常州市苏南爆破拆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4)鸠民二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 洋审 判 员  谭宁玲代理审判员  高永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毛 蕾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