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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符某丹与被告陈某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丹,陈某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1050号原告:符某丹,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横岗区。委托代理人:莫达琼,琼海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文,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海市中原镇。委托代理人:陈颖,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中原镇,系被告陈某文堂兄。原告符某丹与被告陈某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祎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某丹及其委托代理人莫达琼,被告陈某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符某丹诉称:2005年底,原、被告相互认识后交往。2007年5月21日双方在琼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7月14日生育男孩陈某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好,但婚后不久,被告嗜酒、爱玩,经常夜不归宿,加上性格暴躁、固执,动不动就乱发脾气,恶语辱骂,甚至实施家庭暴力。另外,被告整天不务正业,不求进取,喜欢赌博,外借不少高利贷,经常有追债人到家中,给原告及孩子生活带来很多困扰。原告多次相劝被告,但被告一意孤行,谩骂、殴打原告。结婚几年,被告对原告关心较少,尽起责任较少,原告没有体会到家庭的温暖,同时对被告所作所为感到失望。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几次报警。2014年9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同被告从2014年1月起就因感情不和分居。现双方夫妻关系没有改变,双方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双方之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需要处理。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男孩陈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登记证明,证明原、被告双方是在2007年登记结婚的事实。2.(2014)琼海民一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013年10月被告赌球导致原告到深圳打工,原告现在是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陈某文辩称:自原、被告结婚后,双方感情还是不错的。原告跟被告父母感情都不是很好,原告说被告好玩、好赌,但是在经济上都没有给过原告负担,原告称的被告好赌并没有明确界限,双方感情不好都有原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被告爷爷奶奶去世还没满一年。婚生孩子一直在被告家抚养,假如离婚的话,被告同意小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500元一个月现在可以,但以后物价会上涨,以后抚养费500元一个月被告不同意,被告要求每月700元抚养费,一次性付清。被告陈某文没有证据举证。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结婚登记证明是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判决书是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本院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在中原镇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5月21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14日生育男孩陈某某。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被告从2014年春节起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9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作出(2014)琼海民一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2015年7月2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处理。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均承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以祖母去世不满一周年而不同意离婚,这不构成双方不能离婚的法定事由,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后婚生男孩陈某某由被告抚养,且陈某某一直以来由祖父母照顾长大,对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陈某某的抚养费问题,根据原、被告的收入情况,结合琼海市中原镇当地的生活水平,本院依法酌定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婚生男孩陈某某的抚养费600元,直至陈某某年满十八周岁。被告提出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陈某某的全部抚养费,但根据庭审调查,原告不具备一次性给付的条件,被告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符某丹与被告陈某文离婚。原、被告双方婚生男孩陈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从2015年9月起每月20日前,向被告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陈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符某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祎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严 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