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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何平与徐拱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平,徐拱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009号原告:何平。被告:徐拱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平与被告徐拱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平以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美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