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何平与徐拱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平,徐拱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009号原告:何平。被告:徐拱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平与被告徐拱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平以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美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