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法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李德强与孙万顺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强,孙万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强,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河王村。被执行人:孙万顺,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舜泉名邸小区。本院在李德强申请执行孙万顺债权纠纷,(2014)夏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孙万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10000元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津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于文平审判员 王华杰审判员 尹奎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献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