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0356号-3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王岗与林坚、顾国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岗,林坚,顾国清,姚福忠,江阴市红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林炳浩,薛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0356号-3原告王岗。被告林坚。被告顾国清。被告姚福忠。被告江阴市红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坚。被告林炳浩。被告薛玉珍,居民身份证号码号码32021919461115154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岗诉被告林坚、顾国清、姚福忠、江阴市红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林炳浩、薛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岗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坚、顾国清、姚福忠、江阴市红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林炳浩、薛玉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岗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王岗已预交),由王岗负担。审 判 长 唐宇英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人民陪审员 陆荷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