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法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申请执行赵立新、闫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赵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法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所在地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王权堂,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赵立新,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城子河区花园委。被执行闫起华,女,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鸡冠区五七委。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赵立新、闫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债权实现条已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城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宗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国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