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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931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朱某,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夏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