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廖志平与卢建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志平,卢建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571号原告廖志平,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卢建河,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廖志平与被告卢建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廖志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其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志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廖志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泽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