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朱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朱民初字第61号原告张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自行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刘钟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岑天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