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徐静与庆阳甜龙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庆阳甜龙工贸有限公司,范清湖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883号原告徐静。被告庆阳甜龙工贸有限公司。住址:庆城县驿马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范清湖,公司总经理。被告范清湖。原告徐静与被告庆阳甜龙工贸有限公司、范清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徐静与被告庆阳甜龙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员工聘用合同》书,系双方自愿订立的劳动合同,双方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之规定,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静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退付原告徐静已缴纳的受理费1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怀元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孙立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光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