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雷晓丽申请执行绿地集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924号申请执行人雷晓丽,女,汉族,1976年12月15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贵阳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566室。法定代表人孙志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晓丽申请执行绿地集团(贵阳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民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贵阳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9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