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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泽本、王拱荣与被告王楚发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拱荣,徐泽本,王楚发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421号原告王拱荣,男。原告徐泽本,女。原告王拱荣、徐泽本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雅敏,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系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权限:特被授权。被告王楚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泽本、王拱荣与被告王楚发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泽本、王拱荣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泽本、王拱荣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泽本、王拱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泽本、王拱荣负担。审 判 员  龚君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惠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