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分公司与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资中执字第664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分公司,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资中县苌弘路67号。企业负责人钟声。委托代理人王素容,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南三段13号。法定代表人张洪源,董事长。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资中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因被告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分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本院申请执行电费款283254.54元及违约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7460元。为执行本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283254.54元违约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7450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546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