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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鲁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222号原告魏某某。被告鲁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鲁某某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钱宏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余冠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