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青青与林增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青,林增鸿,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803号原告张青青,住所。委托代理人夏乾海,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增鸿,住所。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军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