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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垦民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永亮与杨阳承揽合同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亮,杨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垦民初字第00348号原告王永亮,男,1984年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学清,男,1950年出生。被告杨阳,男,50岁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亮与被告杨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亮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王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王永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洋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