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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6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德源涌化工商贸有限公司、郭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德源涌化工商贸有限公司,郭勇,王敬香,王磊,薛琴,单金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0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康成大街东2088号。法定代表人朱相中,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密市德源涌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柏城镇柏城村。法定代表人郭勇,经理。被执行人郭勇,男,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柏城镇石庙子村153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7010261639。被执行人王敬香(系郭勇之妻),居民。被执行人王磊,居民。被执行人薛琴(系王磊之妻),居民。被执行人单金莉,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高商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单金莉所有的坐落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凤凰大街(西)7号(房屋所有权证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高密市密水街道凤凰大街(西)9号(房屋所有权证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作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单联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