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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4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何胜碧与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石碓窝村盘龙山村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胜碧,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石碓窝村盘龙山村民小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4963号原告何胜碧,女,1973年4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6。委托代理人邓清桂,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石碓窝村盘龙山村民小组。负责人苟怀金,组长。委托代理人张有方,男,194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阳建平,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胜碧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石碓窝村盘龙山村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胜碧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胜碧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胜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胜碧负担。审判员  刘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甜 关注公众号“”